个人查档


个人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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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等。
需提供材料
一、产权人本人到场查档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查档。
二、产权人不能到场的
(1) 配偶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或证明)、本人身份证代为查档;
(2)父母或子女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或由单位、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代为查档;
(3)受托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公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代为查档;
(4)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委托合同或立案通知书查档。
服务程序
申请人向24—29号窗口提交查档申请及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在审查后出具查档缴费凭证→凭缴费凭证到22号窗口缴费→凭盖章后的缴费凭证到21号窗口领取复印的档案资料
前置条件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 上午 9:00—12:00。
服务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24-29号窗口或17-18号窗口)
承办部门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籍科(房地产档案馆)等
联系电话
86279381、86279382、86280053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3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川价字非[1996]1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成价发[1996]110号)
收费标准
查档费(住宅30元/卷;非住宅100元/卷);复印费(A3纸0.9元/张;B5纸0.5元/张);保护费(0.1元/张)。另,律师查档中涉及单位产权的,收费标准参照单位查档收费标准。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11-20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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