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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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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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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商品房项目建设开发单位或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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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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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材料 |
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骑缝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书或备案表;消防意见书;面积测量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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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程序 |
申请人提交资料→受理窗口收件→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出票→收费窗口收费→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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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
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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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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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15-18号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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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科、商品房管理科、登记发证科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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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6279185、862797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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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川价费[2002]238号、成价费[2002]288号、成府发[2002]9号、川价费[2002]51号、川价字费[1999]65号、川价字费[1998]1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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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240元/宗);书证费(如需领取共有权证,书证费为10元/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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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登记时经办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 | |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