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出台新规 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


省建设厅出台新规 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

日前,河北省建设厅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和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和完善。

  《意见》提出我省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合作机制,让购房职工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开拓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没缴过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意见》规定,商业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意见》要求开展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转换所购房屋抵押权或由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等方式,办理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还将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合作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应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协议,让购房职工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有意阻止、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不予办理资质升级。并开拓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同时,《意见》提出要调动承办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积极性,在国家规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间,建立竞争机制,存贷款业务向支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且业绩较好的承办银行倾斜。

  另外,我省还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贷款评估机制和贷款发放与回收跟踪制度,防止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并积极开拓住房公积金省内、省外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便异地购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08-12-05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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